中新網焦作11月22日電(吳揚?劉鵬)記者自河南焦作市人民檢察院獲悉,在河南沁陽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王浩斌涉嫌酒後駕駛撞死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張學林一案中,王浩斌因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證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和1年,合併執行4年8個月。但該判決下達不久,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即以“量刑畸輕”為由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提出抗訴。
  一審法院認定“肇事官員”兩罪確實
  據沁陽警方交通事故認定書,2013年2月11日(農曆正月初二)21時20分許,王浩斌駕駛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在結冰路段行駛時,思想麻痹,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與相對方向張學林駕駛的豫HQ331(力帆)小轎車相撞,造成王浩斌、張學林、沈小正、李玲受傷,張學林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後王浩斌逃逸。其中王浩斌為沁陽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張學林為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
  沁陽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浩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節。交通肇事後,王浩斌指使拜林龍頂替本人冒充肇事司機,並指使同乘人員沈小正等作偽證,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作證罪。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確認。
  沁陽市人民法院判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妨害作證罪,判有期徒刑1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年8個月。
  檢察院提抗:量刑畸輕,適用刑罰明顯不當
  10月28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下達後,引發受害人張學林的家屬強烈不滿,受害人家屬認為,該案中許多關鍵性問題沒有查清,且對“肇事官員”王浩斌的量刑過輕,並以此為由向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據介紹,沁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聽取受害人家屬的抗訴申請,仔細研判沁陽市人民法院有關此案的判決書,並徵得焦作市人民檢察院的同意後,遂就此案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書》指出,法院在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一項中存在以下三個問題:一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後認罪態度不好,其對於是否喝酒及車內乘坐人員故意作虛假陳述,且造成一死三傷的後果,應區別於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應將三年作為量刑起點。
  二、本案中,被告人王浩斌具有兩個從重情節,一是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二是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體表現為,王浩斌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多次指使多人作偽證;王浩交通肇事案經媒體曝光後,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三、王浩斌無任何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沁陽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書同時指出,被告人王浩斌在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製裁,多次指使他人對誰是肇事車輛駕駛人、肇事車輛乘坐人員有哪些及是否飲酒等與案件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故意隱瞞,多次做虛假陳述,給司法機關查明案件真相製造了障礙,嚴重干擾了刑事訴訟活動各個環節的進行,造成整個案件的刑事訴訟時間長達兩年,且被告人王浩斌在其他涉案人員指證的情況下,仍拒不認罪。
  綜上,沁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王浩地斌犯交通肇事罪被沁陽市人民法院判處四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輕,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量刑畸輕,適用刑罰明顯不當。
  《抗訴書》最後強調,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特提出抗訴。  (原標題:河南沁陽酒駕肇事官員一審獲刑4年8個月 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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